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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治的健全,建立服务型政府获得了普遍共识,政府执政理念正在逐步改变,服务行政观念也在逐渐确立。与此同时,传统的强制性行政管理手段开始被体现服务合作精神的新行政管理手段所取代,行政合同因强调双方合意而逐步在现代行政管理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目前我国在行政合同理论及法制建设方面存有一定欠缺,这导致现实中产生的许多行政合同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进而影响了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针对这一现状,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行政合同展开论述,并就此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构想。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一些基本理论作了全面概述,从理论上对它作了明确界定。包括一些基础性概念,如性质、功能等等。第二部分:主要考察了国外行政合同制度在理论与实践过程中的发展状况,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合同制度方面存有较大差异,通过对两大法系行政合同制度的比较及评析,归纳并总结出了一些有益经验,这对完善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列举了我国实践中行政合同主要存在的几种形式,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等,同时指出了目前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我国行政合同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首先,通过制定独立的行政合同法,将行政合同的概念、原则、适用范围等纳入立法范畴。其次,确立行政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公益优先原则、权责配置均衡原则及保护相对人利益原则。再次,对行政合同整个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规范。最后,针对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的现状,提出了健全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方案,包括以协商、仲裁及行政复议为主的司法外救济制度,以及以行政合同诉讼制度为代表的司法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