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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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得电子合同成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而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是该课题中的基础性问题。传统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在面临电子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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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得电子合同成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而电子合同中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是该课题中的基础性问题。传统未成年人缔约能力制度在面临电子合同的冲击时应该如何因应?本文认为,传统的缔约能力规则在电子合同中仍然适用,未成年人在网上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应当是有效的,而未成年人在网上订立的其他合同原则上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该合同始得生效。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利用电子合同的非直面性特点进行欺诈订约的情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和侵权理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相对人利益的法律平衡,通过完善现有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技术,为电子商务过程中当事人的确认提供更加高效和安全的技术手段,从而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了使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制度更加完善,本文在分析了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缔约过失责任和损害赔偿问题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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