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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是官员在所管辖区域内发生重大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而其对其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将“咎”归结到自己身上,而主动提出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中国的引咎辞职萌芽于1995年中共中央五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标志引咎辞职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在中国确立。引咎辞职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理念,是对高官问责的必要补充,有利于缓解人民与政府间的紧张关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感,也是党政领导干部“退出机制”的一种完善,有利于党政干部的问责由“运动式”向成常态化的转变。引咎辞职本应是一种自咎行为,但是引咎辞职在中国的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达到其应有的效果,在实施的过程中引咎辞职的实施往往囿于重大安全事故,受理机关往往由上级机关承担,引咎辞职实施过程不规范,引咎辞职后的安置工作不统一。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除了有制度本身的缺陷,更重要的是中国缺乏引咎辞职制度实施的政治环境。因此本文从完善制度本身出发,提出首先科学划分引咎辞职的界限;其次明确引咎辞职的受理主体;再次确立引咎辞职的实施程序。并结合美国引咎辞职实施的经验,提出从引咎辞职辞职制度实施的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反馈阶段着手,规范引咎辞职实施的过程,为引咎辞职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