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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进步而越来越强。相应的,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一个爆发性增长的趋势,这对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说无疑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调解制度就自然而然的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关注与重视。我国于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该条所确立的制度即为先行调解。本文将从四个方面阐述先行调解制度,共计两万多字。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先行调解制度的解读,解读了2012年最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所增设的先行调解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总结出先行调解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和背景,将先行调解制度的含义界定为起诉之后至立案之前的调解,并通过与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方式作比较,论证了先行调解具有准司法的性质。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先行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由于立法的不充分和相关具体操作规则的不完善,导致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组织、适用条件等均不明确。这些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先行调解制度在各级法院的适用,不利于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应有的作用。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调解制度的现状及规范,通过对这些国家和地区调解制度的分析研究,可以了解到这些国家和地区调解制度的亮点在哪里,为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意义。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在论述了完善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有关设想。首先,从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等角度分析了先行调解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有注重调解的历史传统等角度论证了先行调解制度完善的可行性。最后,从先行调解制度的适用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以及适用的组织和效力认定等方面阐述了完善我国先行调解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