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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视孝道的国家,从家庭内部来说,重视孝道可以使尊卑上下等级秩序俨然,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安定;从国家方面来说,重视孝道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使臣下“移孝作忠”,将对父母的敬爱之心转移为效忠君主,从而更好地为维护封建统治服务。而作为孝道的有力保障措施的不孝罪,在中国有着4000多年的历史。在这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孝罪的相关内容不断得到充实。《唐律疏议》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立法的最高成就,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其对不孝罪的相关规定既是对前代立法的总结,同时也是后世立法的楷模。以后的宋元明清各朝,大都继承了唐律的相关规定,但是各代之间在刑罚的处罚上有所不同。 第一部分是上古三代至秦汉时期的不孝罪,笔者将其分为四个时期进行阐述。第一个时期是上古三代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已经有了不孝罪的罪名,而且不孝被认为是十分严重的犯罪,要给予最严厉的惩罚。第二个时期为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人们有崇尚孝道的观念,但是有不孝行为的人受到社会舆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却并不必然有刑罚的惩罚。第三个时期为秦朝时期,笔者主要分析了秦朝时不孝罪的内涵,认为这一时期子女与父母别籍异财不为不孝,子孙不孝养父母、殴打、骂詈父母是不孝行为,但是“不告不理”。第四个时期为汉朝时期,笔者通过对《张家山汉墓竹简》的考察认为杀伤、殴詈父母,子告父母,妻告姑舅都属于汉代不孝罪的范围,这一时期对平民犯不孝罪倾向于以教化结案,官吏有不孝行为会影响到仕途的升迁,诸侯犯不孝罪的处理则与案件发生时的政治形势密切相关。 第二部分是魏晋至唐宋时期的不孝罪,笔者将其分为魏晋至隋和唐宋两个时期进行阐述。魏晋至隋时期,对士族贵族、官吏犯不孝罪的处理主要为行政处罚,对平民仍倾向于以教化息讼。在唐宋部分,笔者论述了如何界定不孝罪内涵的问题,认为应严格按照《唐律疏议》“不孝”条的规定界定不孝罪的内涵,并对唐宋时期平民与官吏犯不孝罪的司法实践进行了考察。 第三部分是明清时期的不孝罪,通过明清时期法律与唐宋时期法律对不孝罪规定的对比,笔者认为明清两朝法律对不孝罪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对不孝罪的处罚较之唐宋总体上呈减轻的趋势,但是征之以司法实践,又表现出加重处罚的倾向。 第四部分是对不孝罪的理性思考,首先归纳不孝罪的历史发展特点为:(1)不孝罪在立法上表现出刑罚加重主义的倾向和伦理主义的倾向,同时对官吏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2)不孝罪在运作上的特点有:平民不孝,父母对子女不孝行为的惩罚有决定权,父母可以选择对于子女的不孝行为是否告诉官府,父母拥有对子女处以何种刑罚的建议权,父母恳请国家惩治不孝子后,还有收回自己成命的权利;官吏不孝,不待父母赴官府告诉,封建国家即有专门的监察官对官吏的行为进行纠察,且官吏受到的多是行政处罚;贵族有不孝行为,受到的也多为免爵、削县的行政处罚,一般没有刑罚惩罚。(3)教化息讼是中国不孝罪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特色。其次在现代中国,同样面临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面临着如何选择出合适的公务员队伍的问题。笔者认为,任何机械照搬古代的做法都是不明智的,“为不孝立法”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机械做法不会取得好的社会效果。而且,应当明白,法律不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最好办法,信任法律,但也要防止对法律力量的迷信。而在选拔公务员的时候,也要保持理智,家之孝子并不必然为人民之公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