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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已经渐渐地成为当代民众生活的一部分,网络正在甚至是已经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但是在方便生活的同时,网络也产生了很多负面的影响。面对日新月异的时代,法律总是面对着落后的尴尬境地,法律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所以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就应该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尽量克服法律自身滞后性的弱点和缺陷。如今网络侵权行为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网络侵权行为是指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本文拟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做简要的论述。同时针对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三个条款进行分析,并阐述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网络维权以及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承担。我们应该看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虽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作为对于网络侵权的原则性规定,三十六条具有巨大的立法意义和司法意义。本文共分四个章节,阐述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与责任承担:第一章主要论述网络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从网络侵权的涵义、网络侵权的新特点以及网络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入手进行分析。网络侵权行为是指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网络侵权作为一种新的侵权形式,在满足传统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也具有其自身特有的特点,这是由网络信息的传播自身独特的特点决定的。由于我国以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实行网络实名制,使得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同时网页信息的实时更新不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这都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具有许多新的特点。网络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形象的概括为:“没有赃物的盗窃”、“无处不在的窥探”、“无形的黑手”。第二章主要论述了针对《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的相关思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规范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该条规定了直接责任的承担和间接责任的承担。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承担借鉴了通知与取下规则。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实施中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主要的问题就是这种立法模式会不会损害公民尤其是草根阶层的言论自由。因为网络的出现大大降低了发出自己内心声音的成本,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网络真正地实现了言论自由。所以本文接下来就探讨言论自由的相关问题,试图找出言论自由在网络中的界限,进而探讨网络侵权责任中的侵权标准的认定。第三章简要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网络侵权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文重点探讨网络条件下侵权行为的特殊构成要素,包括网络侵权行为、网络侵权的损害事实、网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网络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第四章主要探讨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网络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主要分为直接责任的承担和间接责任的承担。在这里我有一个关于信息准共有的思考,也就是在处分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应该尽到必要的善良注意义务,以防止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间接责任的承担作为新的《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在传统的侵权行为“侵权人—被侵权人”的二元法律关系中加入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红旗飘飘规则和通知与取下规则,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为了有利于被侵权人维护自己的权利,方便诉讼,在诉讼行为上应该采用最低限度标准,使得网络维权能够顺利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