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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理论的演进,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注越来越高,顺应这种趋势,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已为现代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所采用。但规定准中止犯的国家却只有德国、日本、奥地利以及我国台湾和澳门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中止犯的初衷在于为行为人悬崖勒马、弃恶从善“架设后退的黄金桥”。鉴于在主观恶性的减小甚或消灭方面,准中止犯与中止犯并无二致,因此对于准中止犯依照中止犯的规定处理,同样符合上述理念。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准中止犯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在中外名家的著述中,对其要么只字未提,要么即使偶有述及,也大多一笔带过。仿佛准中止犯只不过是个可有可无的概念,是学者们不屑关注的问题。随着时间的发展,实践的难题日益刺激着理论的神经。人们终于意识到它有利于减少刑法适用上的冲突,有利于导人向善,从而更加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随着在立法例和著述中露面的机会越来越多,它终于迎来了自己的春天。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对准中止犯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有所创新和发展。应当注意的是,关于准中止犯的刑事责任问题,由于与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相同,因此本文不再赘述。本文共分四部分,约三万六千字。第一部分为准中止犯的概念和特征。从各国关于准中止犯的立法例入手,深入分析了有关学者对准中止犯所给出的概念,并指出各个概念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此为基础,重构了准中止犯的概念,接着对准中止犯的特征进行了细致分析,并主张之所以对准中止犯给予等同于中止犯的处罚,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已发生明显变化,因此不宜按未遂犯处理。第二部分论述了准中止犯的类型。根据犯罪结果未发生的不同情况,将准中止犯划分为四种类型。并对行为人的防果行为未能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两种情形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讨论了准中止犯的理论根据。进一步从伦理道德根据、刑法原则要求、符合刑罚目的等各个方面对设立准中止犯的深层原因进行了较为透彻的分析,从而为在我国增设准中止犯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为准中止犯的理论贯彻。对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以及各个罪数形态中是否存在准中止犯进行了分析。其中,专门就危险犯问题进行了论述,认为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既遂类型所作的划分并不正确,有关危险犯是否存在中止可能性的讨论实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