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外资立法以“利用外资”作为立法宗旨,但是却错误地将“引进外资”与“利用外资”相等同,并以为中外合资企业外商出资越多越好,外商出资越多、利用外资的数量就越多,质量越好。在我国经济发展、资本充足的情形下,外商投入的资金越多,对于中方越不利。谁在企业中控股,谁就居于控制地位,如果外商控股则中方被外商利用。判断是否“利用外资”不在于资金的场所是流向境外还是流向境内,而是看谁在中外双方利益的博弈中获得核心的、较大的、长远的利益。外商控股的企业集中在高利润行业,所控股的企业也是行业中龙头企业,垄断的是企业中的核心技术,甚至出现行业性整体控股的趋势。这威胁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冲击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阻碍民族产业的良性发展,在企业中中方地位逐渐下降、企业品牌被雪藏,最终中方在企业中居于从属地位。外贸法律也应当树立充分利用内资,坚持经济独立、自主发展的理念。外商进入国内并不是为了帮助中国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在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考虑运用自己的能力独立解决问题,避免国家经济被外商控制。我国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鼓励外商控股的立法是错误的,外商控股就意味着不是中方利用外商,而是外商利用中方。控股的法律意义在于通过决定公司经营方向、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方式控制企业。控股的一方拥有企业的决策权,同时他可以利用控股地位不断获得另一半成员的资产和资源,此时企业名义上是合资,实质上成为外商母公司的海外分支企业。在合资企业中中方控股份额大小决定我国是“利用外资”还是“被外资利用”。现在我国国内资本充足,不必继续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而应该是优先利用好自己资金、市场、技术资源。为了国家经济的长远发展和企业的良性运作,因此我国法律在原则上应当禁止外商控股。除了《入世议定书》上对外商控股行业的承诺和外商已经取得的控股权之外,法律禁止外商取得控股权。尊重外商已经取得股权的现状,禁止未来企业中外商追求控股和外商已控股企业中股权进一步扩大。外商取得控股权的方式除了在成立企业时取得,更多时候是在运营中不断获得控股权。禁止外商控股权需要设置制度以及转变政府考核机制,从而保证企业存续的动态过程中,外商都不能取得控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