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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比较高发的一种腐败犯罪行为,当前我国受贿犯罪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腐败官员级别越来越高。受贿犯罪严重败坏党风、损害党的威信,也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强化对受贿罪等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客观现实的复杂性以及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受贿的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受贿手段也更加复杂化、隐藏化,加之受贿犯罪本身常以合法外衣作伪装,往往极难发现和揭露。对受贿罪认定存在着诸多难点,证据也难以收集。尤其是很多新型的受贿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限于法律规定等原因,也不能受到应有处罚。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法律要件的规定过于笼统宽泛,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还存在不少差距。近些年来,一些大案要案的披露,更是反映出众多新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就受贿罪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基本问题主要涉及到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以及我国受贿罪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等。文章共分为四章:文章的第一章为受贿罪立法的历史发展演变。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受贿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演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及其类型,主要是:索取型受贿、收受型受贿、经济受贿以及斡旋受贿。文章的第二章是我国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分析。文章着重分析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的对象要素、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争议及自己看法。文章的第三章为我国受贿罪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比较。文章重点介绍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接着对我国受贿罪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进行了比较,主要是对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受贿罪的行为、受贿的数额及处罚、主观故意等方面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立法存在的问题。文章的第四章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我国受贿罪刑事立法的建议。文章首先分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腐败的决心,接着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受贿罪刑事立法的建议,主要是扩大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受贿罪的对象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进一步增加有关罪名、修改受贿罪的处罚规定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