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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初步引入了国际盛行的受控外国公司征税制度,但这一制度在我国税务学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反对该制度在当下实行的学者,主要持有两个理由:第一,受控外国公司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出于资本输出中性的原则,为了抑制资本外流而采取的措施,我国当下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实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很可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使其在海外市场丧失竞争优势,与“走出去”的战略相违背;第二,受控外国公司的立法初衷是反延期纳税,而我国的税法未有延期纳税的规定,因此无需相关规定来反延期纳税。
而赞同受控外国公司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学者的主要理由是:第一,我国海外投资规模迅速扩张,为避免亡羊补牢之憾,现在我们就应当引入相关制度来作为我国外汇管制逐渐放松的一个替代性的外汇管制手段;第二,为了获得其他国家在国际税收方面的配合,也为了与国际接轨,我们应当采纳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便于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共同进行国际反避税。
笔者认为,赞同派的理由很中肯,但是并没有针对反对派的理由进行深入探讨。笔者通过分析研究,发现了反对派的理由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科学。本文正是写于这种背景之下,借鉴国际经验,分析国内形势,剖析反对派观点的不合理性,从而指出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并趋利避害地为该制度今后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将CFC制度分解为适用对象和纳税方式两个部分进行归纳分析;第二,应用商务部公布的我国近年海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数据,证明我国引入CFC制度的必要性;第三,从外商对华投资、我国对外投资和政府收入三方面对受控外国公司征税制度的影响进行估计。不足之处在于,对CFC制度影响的估计较多的集中在定性方面,而没能取得更细化的定量分析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