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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目击证人辨认规则及其完善进行了探讨。刑事程序中的目击证人辨认是指由侦查人员组织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进行辨认,以得出辨认结论的活动。目击证人的辨认活动已成为一种极为重要的证据收集方式,其辨认笔录作为一种法定证据种类在法庭上的采信度非常高。目击证人辨认以发现事实真相、保障人权、维护司法秩序等作为其重要价值基础,涵盖询问告知及说明规则、混杂辨认规则、相当数量规则、个别辨认规则、禁止暗示和诱导规则、辨认保密规则和程序保障规则等内容。与目击证人辨认结论在法庭上的高采信度相伴随而来的,则是对错误辨认结论的采信所导致的错案率之居高不下的情况,这对目击证人辨认程序实现其应有的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造成了极大阻碍,这一现象与现行目击证人辨认制度自身存在的局限性密切相关。目击证人辨认制度局限性源于多个方面,有目击证人自身的因素、控方的因素以及参与辨认活动的被辨认人的因素等,这些因素单独或者共同作用,对目击证人辨认结论的准确性造成影响。为克服目击证人辨认制度的局限性,需要对有关干扰因素加以预防并排除,尤其是应建立完善的目击证人辨认规则体系,构建出正当的目击证人辨认程序。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英美法系国家的目击证人辨认规则,对各种具体情况的规定十分详尽,大陆法系国家的目击证人辨认规则不像英美法系那样细致和明确,在法条的语言表述上通常较为简练。我国现行的目击证人辨认规则仍存在着诸多缺陷,特别是对目击证人辨认规则的立法规定较为粗略和笼统,使得司法程序中的辨认实践缺乏有效的法律指导,亟待从以下方面完善立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确立律师在场权、辨认知情权、辨认结论知悉权、提出异议权、辨认位置选择权、辨认保密权;全面细化和完善辨认规则,包括辨认前告知和说明规则、保证主持人中立性规则、确立多次辨认中被辨认人位置变化规则、辨认人辨认结论确认规则、辨认笔录制作与审查规则、办案人员回避规则;强化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力度,排除非法辨认的结果,并构建针对非法辨认结论的排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