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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人类基因干预技术”进行的研究已经涵盖了生命科学、伦理学、法学、政治学、神学等多个领域。随着该技术的迅速发展,它所引发的一系列深刻而严峻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研究的焦点。但是,我们的研究至今尚没有建立起具有普遍公信力的理论观点,也缺乏统一的、逻辑严密的理论话语和概念体系,更加难以对实践活动提供有力的指导。
本文首先辨析了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历史发展形态,指出这一技术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革命和道德哲学革命的基础之上自然延展出来的伦理实践活动。接着我们将传统伦理学(包括古典和现代性两种形态)按照基本结构原理分为实体主义和个体主义两种形态,并分别对其概念预设、结构模式和防御机制进行分析,揭示出这一技术与传统伦理学的内在矛盾。并指出,对这一难题进行伦理学研究不能从理论出发来解释和指导实践,而是要通过对实践环节的研究来发现和重整道德、伦理与生活世界之间的本真关系属性。
我们的研究首先从对人类个体和类生命整体的自我创生运动的分析开始,揭示出“人造人”是对人类生命本质的全新的自我创造活动:生命的“意义”是由我们自己“去”规定、立义和理解的,是我们用整个生命历程“去”创造和占有的我自己的生命本质。然后,通过对异化形态下的自我创生运动所遭遇的伦理困境--即人类的创造性活动与其自己所创造但又构成了创造活动的整体界限的伦理境域之间的异化关系--的分析,将研究引入了一种生存论的语境。
对“人造人”存在结构的分析,论证了他们所具有的生存论主体性。但是,因为生存主体内在的“本真性存在”和“日常存在”之间的紧张对峙,这一理论确证并不能对现实中与“人造人”的共同生活提供保证。从伦理学的需要出发,我们在“人造人”生存论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对人与世界及死亡之关系的分析,揭示出这种共同生活空间得以实现的基础,即我们与他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基础属性--“为他者性”。在这种“为他者”的伦理中,我们重新找到了建构与“人造人”共处的现实伦理生活所需要的责任、正义和普遍性基础,为技术主体提供了承担道德责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且将道德价值落实在主体自我确证的限度内,因此提供了一种比现代性伦理更加强烈的德性诉求。
最后,本文认为,对人类基因干预技术的伦理学研究并不是要制订出一套有关于这种技术的伦理规范,而是要揭示这种伦理生活的可能性,并且为我们理解和把握这种可能性以及建设一种合适的公共伦理生活法则提供理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