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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已发展成为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国家稳定、国际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和深远影响的史无前例的流行性疾病。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蔓延与泛滥,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国际社会的实践已不止一次证明,艾滋病问题是一个考验人类社会的综合性系统问题,在防治艾滋病的同时,必须要特别重视对艾滋病人的人权保护。因为只有重视了对艾滋病人人权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艾滋病病毒的肆虐。而国家在保护艾滋病人人权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态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家必须履行其在艾滋病人人权保护方面的基本义务。国家在履行艾滋病人人权保护的义务时,其核心包含四个方面:即承认艾滋病人人权的义务;尊重艾滋病人人权的义务;保障和促进艾滋病人人权的义务;保护艾滋病人人权的义务。只有做到了这四方面才能被认为真正做到了切实对艾滋病人人权的保护,也才能使其他针对艾滋病的防治措施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各主权国家围绕这四方面为保护艾滋病人人权做出了各种努力,从法律、社会和其他等几个方面切实履行艾滋病人人权保护的国家义务。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完善各国立法与宪政制度,建立健全人权保护制度;增加针对艾滋病人的法律援助服务;加强对艾滋病人人权保护的监督及执法机制建设;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发展国民经济以及加大宣传艾滋病知识,以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和侮辱性态度等方式。面对严峻的形势,我国为履行艾滋病人人权保护的国家义务做了大量努力。在法律方面,通过完善立法以及强化人大监督;逐步建立和健全确保法律有效实现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来保护艾滋病人人权。在社会、政治方面,通过宣传教育,向民众传达正确的艾滋病知识;积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以及积极寻求国际合作与援助的方式保护艾滋病人人权。但尽管如此,我国在履行艾滋病人人权保护国家义务的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应正视自己的不足与缺点;确立有关防治艾滋病立法的基本原则;清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制定和完善刑事法规以及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