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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或多或少地将严重的持有法定违禁物品的行为予以犯罪化。79刑法颁布之后,持有型犯罪逐渐地进入到我国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领域。持有型犯罪因其独特的罪状表述方式和罪名证明过程,使它呈现出与传统刑法理论不太相融合的态势。当前,我国理论界对持有型犯罪已有了许多深入的研究,观点纷纭。本文结合已有的研究结果,首先分析了持有型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认为持有在普遍意义上是一种行为,而在法律意义上则是一种状态,并通过分析认定持有属于作为、不作为之外的第三行为。其次着重评析了持有型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于一般罪过理论的特征,剖析产生该特征的因由,并表明推定在主观方面的认定上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再次,在特殊性的基础上,将持有型犯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类型进行评议,表明其实质是利用刑罚的力量对国家和个人的权限进行配置,有着强烈的时代性和民族性。同时,给持有行为提出了入罪的条件。第四,本文从罪状、法定刑、刑事诉讼程序三个方面对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提出了建议,希望在刑法理论和刑法典中,突出持有型犯罪的独特性,突显持有型犯罪的类型化。最后,我们对持有型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类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见的一些难题,进行认定,以此来补足立法难以企及的部分,完成由理论回归实践的变化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