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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农用地“三权分置”政策首次写入中央一号文件,2014至2017年政府先后出台了落实农用地“三权分置”的相关政策,鼓励开展农用地“三权分置”的先行试点。在中央政策推动下,有关农用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在全国范围内得以试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进城务工成为趋势,出现了农用地被弃耕、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放任与收回矛盾、农用地非农化等不正常现象,而随着农业经营分散的弊端、农地出现流转抵押需求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传统家庭经营细碎化的生产特点不再适应市场化的发展需求,唯有农业规模化经营,才可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作为为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解决人地矛盾而应运而生的农用地“三权分置”政策虽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我国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内涵的认知不足,尤其是对于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认识不足,使得农用地的“三权分置”面临着没有法律支撑和理论支持的困境,阻碍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作为农用地“三权分置”重中之重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否则,改革的预期目标就有可能实现不了。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农地历史发展进程、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学界权威观点,通过历史分析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对农用地“三权分置”进行系统性研究,分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比不同界定背景下制度运行的利弊,从中找出适合我国农地产权发展的方向,提出我国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面临法律问题的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农用地“三权分置”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本文梳理了农用地“三权分置”提出的背景、政策演进等内容,从纵向上把握农用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必然性,提出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价值目标,进而从整体上把握“三权分置”的方向。其次,通过梳理现阶段我国关于承包权与经营权定性的不同学说,指出我国分置后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权利实现的困惑,主要表现为人们对承包权的物权说与成员权说的争论、对经营权的定位争论较大、对分置后承包权与经营权权能构造把握不准确等,这些困惑直接影响了《民法典》中《物权编》相关法律的落实。再次,结合集体土地所有权背景下承包权和经营权背后的法理,对分置后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作出应然性定位,并从理论上证成承包权“物权性”定位的合理性和经营权类型化的可行性,从而为农用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最后,在承包权物权性定位与经营权“二元化”构建的必要性分析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实现分置后的承包权与经营权制度构建提出建议:一是分置后承包权的制度构造,从如何落实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角度出发,分析承包权的期限问题和应具备的权能;二是对经营权制度构造提出建议,包括经营权名称,经营权的权能以及经营权登记等方面,从各个方面把握经营权的权能构造。利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后的权能构造,进而对我国农用地“三权分置”的发展制度设计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