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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的丰富性进而决定了一国的生物多样性程度。但是遗传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会造成遗传资源不可恢复性的减少。尤其是现在各国都非常重视生物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的开发依赖的大部分载体正是遗传资源,所以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就变得迫在眉睫。并且我国作为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之一,如果不对遗传资源进行充分的保护,不但不能获得遗传资源带来的利益,还可能需要为使用我国自己拥有的遗传资源而付费。本文探讨知识产权知识制度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正当性及应该具体构建怎样的制度来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第一部分是关于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理论的探讨。在这一部分主要是对遗传资源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结合本文的写作重点对其正当性分析,本文所指的遗传资源采取广义上的概念,包括动物、植物和人类遗传资源。遗传资源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主要是由其本身的特性和具有的重大价值(含潜在价值)来决定的,所以在概念之后论证了其特征和价值。第二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中之重,目前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有仅仅从专利制度论述的,还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不适合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所以在此部分,本文在对持有存在障碍的观点分析之后,从理论和历史的角度,即两个不同的方面论证知识产权能对其进行保护的正当性。其中理论上又具体从社会契约角度、政策角度和新客体下的功能角度进行了论证;历史角度主要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了论证。第三部分是对遗传资源目前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从对国际上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文件入手分析其现状。在此基础上对采取国内立法的印度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为后文制度的选择方式提供借鉴。第四部分选取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有相似性、可借鉴性的四种制度进行分析。其中两种制度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内的制度,另外两种制度虽然也可以对遗传资源的一个阶段进行保护,但却不是最佳制度。故汲其之长提出了第五部分的遗传资源权。第五部分提出在知识产权制度内构建遗传资源权制度,并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保障和救济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在权利保障制度中分析了现行的关于遗传资源利用的契约模式,以期对我们作为资源来源国签订许可协议时能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