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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济制度旨在为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抗执行机关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提供方法和手段,它有其独立的外在功能、确立基础以及适用原则。执行救济是多种救济手段、方法的总称,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不服而提出申请的原因,可以将执行救济分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意在纠正执行机关在程序上的错误,其构成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条件和事实理由,且执行异议的运作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异议之诉乃是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债权人的请求存在实体上的争议,因而请求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异议之诉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都有各自的构成要件和运行程序。当前我国有关执行救济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在救济主体、救济范围、处理手段等诸多方面存在缺陷,考虑到我国执行工作所面临的突出矛盾以及我国执行人员的实际素质,笔者认为应借鉴集中型执行救济立法模式,从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两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并注意立法过程中的系统性和联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