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研究 ——基于对“张某某父子继承纠纷”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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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推动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促使着公民财富观念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也随之强化,通过订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继承方式得到越来越多民众的重视。其中,夫妻共同遗嘱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中大量出现,涉及到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但与这一现象相伴随的问题也显现出来:夫妻共同遗嘱在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对其相关问题的判断缺乏规范和标准,导致实务审判中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争议较大,不能有效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基于以上情况,本文通过运用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规范分析法,查询司法实务中的案件及判决,阅读国内外相关法律理论的文献,对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立法较为成熟国家的法律进行参考,最后对我国立法提出有益借鉴。本文主体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司法实践中有关夫妻共同遗嘱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研究,根据法院裁判文书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出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主要问题:一是夫妻共同遗嘱的概念、类型和性质等界定问题;二是夫妻共同遗嘱有关生效、失效和无效的条件等问题;三是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和变更的事由和后果等问题。第二部分对这三个问题分别进行法理基础上的分析:关于夫妻共同遗嘱,通过对其概念、共同行为的性质,四种不同的类型,主体的复合性、意思表示的关联性、处分标的物的共有性的构成要件这四方面进行界定,将其与普通遗嘱相区别;此外,本文在分析夫妻共同遗嘱效力的不同学说之后,论证肯定其效力的学说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中最符合我国国情,应当得到认定,在此基础上对夫妻共同遗嘱生效的要件和时间、无效和失效的事由和后果结合我国《民法典》进行具体论证;最后,对变更和撤销夫妻共同遗嘱进行分情况讨论:夫妻在双方均在世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和撤销,但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只能对遗嘱中涉及自己财产份额的部分进行变更和撤销,对其它部分所作处分无效。再在以上理论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对援引案例的争议焦点得出结论。第三部分借助案例研究,对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在我国的建构提出了建议。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建立在我国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为性,其有利于贯彻民法精神与理念的法理基础、符合我国家庭财富传承的传统,有利于建设良好家风,并且具有现实需要。而国外较为成熟的立法例也为我国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借鉴。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出于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夫妻共同遗嘱类型和不同种类夫妻共同遗嘱适用范围的考虑,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应承认三种类型,即共同指定型、相互型和混合型,并且将三种夫妻共同遗嘱订立的形式限制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录像的遗嘱、打印遗嘱四种类型中;二是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遗嘱生效、失效和无效的事由进行明确;三是对夫妻共同遗嘱成立后的变更和撤销条件分为夫妻双方均在世和一方去世后两种情况进行明确;四是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增加遗嘱执行监督人,体现对继承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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