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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帮互助向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紧急救助行为因其包含的道德属性也一直为人歌颂和赞扬。然而近年来各种令人咋舌的热点事件的发生,无一不预示着我国道德滑坡现象严重。除了社会舆论提出斥责,法学界也对挽救社会风气作出思考和应对策略。在道德教化对见危不救现象的改善效果甚微的情况下,通过立法保护救助者权益的方式挽救社会风气存在积极意义。紧急救助因其行为的紧急性,极易产生损害从而引发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民法总则》第183条、第184条关注救助者与被救助者间的法律关系,分别给予救助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责任豁免权,对救助者的保护较以往踏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其规定过于笼统,理论支撑欠缺,对其理解和适用应当作出严格限制。本文认为通过保障救助者权益可以起到鼓励救助行为的效果,但仍需对救助行为进行规范。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紧急救助行为的基本理论。根据学理上的观点,分析紧急救助行为的基本内涵及构成要件,并将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为紧急的无因管理;第二部分结合立法现状提出问题。围绕总则第183条、第184条,分别从救助者致被救助者损害和致自身损害角度进行研究。救助者致损情况下,法律规定给被救助者损害的救助者免除一切民事责任,过于扩张了救助者的权利,导致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利益不平衡,违背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同时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规定中有关责任承担部分的逻辑不吻合,影响民法体系整体的协调性;此外条文语义模糊,对免责适用的前提条件容易造成理解偏差,给司法适用带来困扰。紧急救助人受损情况下,救助者寻求权利救济所适用的183条对受益人认定标准、适当补偿的限定范围以及与无因管理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顺位如何确定均未予以明确,同时仅依靠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可能使救助者面临无法填补损失的困境;第三部分针对问题分析域外相关制度的立法特点,为完善我国立法寻求经验和启示;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建议。针对紧急救助免责条款,明确立法上的构成要件,并在立法上明确故意、重大过失下救助者不享有责任豁免权,并辅以司法解释加以细化。针对救助者请求赔偿补偿救济条款,基于救助行为独立的价值突出第183条的优先适用地位,并提出多元化救助机制以全面保障救助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