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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国际大环境下,各国都在致力于发展本国军事、经济等方面的能力,提升自己的国际地位。而随着海洋在国际战略中地位提升,便成了各国在衡量本国综合实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各国在国际新秩序中占据有力地位的重要法码。但在各国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全球化不可逆的趋势,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利益交织,这也就决定了各国际主体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摩擦、矛盾甚至争端,根据国际习惯法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各国际主体应该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禁止使用任何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如果争议当事国不能通过自身选择的任何和平手段达成有效协议,他们则有义务诉诸于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并在遵守公约限制和例外的前提下形成有拘束力的判决。公约确立的机制为解决争端提供了四种可选择的方法:国际海洋法法庭(以下简称“法庭”),国际法庭,根据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以及根据公约附件八组成的特殊仲裁法庭。当事国享有《公约》第287条用书面声明的方式自由选择以上一种或一种以上方法的权利,书面声明将存放在联合国秘书处。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而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适用《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而提交法给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其它任何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联合国海洋法法庭自1996年成立至今,已有23个案件登记在案。而本文主要以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相关案件为切入点,并结合国际海洋法法庭涉及临时措施的其他登记案例,法官的解读、意见,探究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初步管辖权制度。文章主体内容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初步管辖权的概述,主要从特征、作用、必要性和相关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从宏观上把握初步管辖权,并为下文具体分析临时措施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则是从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初步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入手,从主体、争端事项及认定条件这三方面进行阐述。第三部分研究庭初步管辖权的程序问题。文章最后,讨论法庭初步管辖权对我国的启示,以及在实践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期对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的海洋争端有所裨益,更好地维护我国合法的海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