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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竞争手段具有新颖且隐蔽性的特征,竞争技术趋向高端,竞争成本低廉且影响深远。但立法上关于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并不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立法依据不足,我国2018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该条款能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仍然值得探讨。随着互联网技术水平不断的提高,市场上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软件也层出不穷,针对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行为合法性问题争议不断,部分学者认为屏蔽视频网站广告插件属于技术革新,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行为属于行业惯例,并不违法,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针对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行为的性质认定,本文选取爱奇艺诉极路由屏蔽视频网站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探讨。本文主要采用以下方法: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法搜集整理有关本案的理论知识,为全文的写作提供理论基础;其次,根据个案研究法总结出本案涉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行业惯例分析和赔偿数额确定的三个争议焦点,并结合文献分析法整理出具体的相关知识,为本文的写作提供逻辑基础;最后,根据定性分析法对本文的焦点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对上述三个争议焦点进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案例分析,文章认定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属于行业惯例。首先,本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的理论分析,认定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违法性。其次,本文通过利益平衡原则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行业惯例的影响,得出屏蔽视频网站广告的行为不符合利益平衡的理念,也不是行业惯例。最后,通过研究原告损失、被告获利和酌定赔偿的计算方法,得出在司法实践中酌定赔偿的计算方法适用较为普遍,之后文章着重分析酌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并对赔偿数额问题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