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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吸收关系是指一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形式上具有独立可罚性的行为,基于数行为在行为构造、侵害法益、符合的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或包容性,而由其中一个行为包摄其它行为为刑法上评价的情形。吸收关系是数行为之间兼具独立性与从属性的特殊关系。从种属上看,吸收关系属于罪数论的范畴,具有存在的多阶段性、基础性、广泛性与复合性等特性。
就吸收行为以及被吸收行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而言,吸收之行为决定定罪,而被吸收之行为影响量刑。吸收关系具有不同于牵连关系、连续关系的特点,它既是对行为之间的特殊关系的一种客观描述,同时指明了对行为存在这种关系时的处理方法。吸收关系包括通说认可的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以及实质上隶属于吸收关系的事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附随行为和转化犯。对于是否适用吸收关系的限定,原理上包括宏观的罪刑关系与刑罚人道主义的限定,以及微观的行为构造上、侵害法益上以及构成要件上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