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在过去的立法中一直将野生植物视为土地附着物,在法律上忽视了野生植物的独立价值,因此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关注。由此导致我国野生植物在采集中面临以下困境:一是野生植物采集的基础权利不明晰,野生植物的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集体所有权主体缺位,在采集中出现了国家所有权与基于集体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利用权之争,大量不受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面临“公地悲剧”。二是野生植物采集的权利需求未得到法律的关注与确认,物权法中没有设立野生植物采集权,特别法上没有就野生植物资源制定专门法律;现有以行政法规为主的采集规范不能解决我国野生植物采集面临的核心问题——所有权不明晰与采集权缺失。三是野生植物采集面临法律适用困境,野生植物采集的权利流转缺乏法律依据,其流转不能名正言顺,难以实现“物尽其用”;同时野生植物采集面临民事追责的困境,当前涉及野生植物的法律责任体系着重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生态利益,缺乏民事责任的配置来捍卫采集人的权益;在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上,重公法领域的刑事打击,轻私法层面的民事救济,忽视了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是保护野生植物的有效法律手段。因此本文建议通过物权法与特别法结合的方式确立野生植物采集权并将其归入用益物权,建议制定《野生植物保护法》,并设计关于野生植物采集权概念、取得方式、权利变动,权利消灭、民事责任等条款。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野生植物采集的基本理论与规范考察。此部分一是对野生植物、野生植物采集的概念作了基本界定;二是考察野生植物采集涉及到的我国野生植物所有权的规范和野生植物采集的规范;三是就我国野生植物的所有权规范和采集规范进行梳理并总结。第二部分我国野生植物采集中的困境。一是野生植物采集的基础权利不明晰,主要包括我国立法未明确界定野生植物所有权归属;野生植物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集体所有权主体缺位。二是野生植物采集的权利需求未得到法律的关注与确认;现有以行政法规为主的采集规范未能解决采集的权利需求。三是野生植物采集中的法律适用困境,具体为野生植物采集的权利流转困境和野生植物采集面临的民事追责困境。第三部分我国野生植物采集困境的物权出路。一是本文建议确立野生植物采集权,将其归入用益物权体系。二是建议制定《野生植物保护法》并设计野生植物采集权概念、取得方式、权利变动,权利消灭、民事责任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