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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自20世纪初发展到现在,关于其内涵界定的研究从未停息,利益相关者理论虽已获得大众的一致认同,然而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具体界定却分歧较多,为此本文以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为个案,结合社会学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的独特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做了细分、对责任概念给予了限定,得出本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企业的社会责任对象即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与企业发生直接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的个人或人群,以股东、消费者、员工、政府、供应商及社区为主要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从事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活动;而其责任范围则是为了使直接利益相关者和谐健康发展的综合责任。
另外,本文亦结合富士康个案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和实际履行上存在的问题给予了说明,并从企业层面、行业协会层面、政府层面对成因进行了分析,最后从社会学理论建构角度和企业、政府、社会三方互助合作角度对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在对企业社会责任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中,本文分别从理论研究与实际履行两方面进行阐述,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和Carroll模型理论的分析,本文发现:对于利益相关者的清晰界定尚存在不同的争议;另外“责任”的细化与“社会”的模糊性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范围研究提出了更大的难题。实际履行方面的问题则分别从企业对社会责任认识模糊、缺乏统筹社会责任的机构、企业市场行为与社会责任的不一致性三个角度作了说明,并从企业层面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及管理、成本核算的误区、行业协会层面缺乏完善的社会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地方政府层面围绕GDP压力易与企业达成合谋等三个层面对问题的成因做了分析。
全文最后就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相应对策从社会学理论建构的角度和企业、政府、社会三方互助合作共建企业社会责任给予建议。具体体现在:不能无限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和责任范围;必须始终把握“企业”的主体地位;“社会”的概念需要进一步厘清;中央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引导;企业要获得公众的理解并转变经营理念;完善制度,加强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