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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居民小区主要为封闭式小区,由于近年来城市交通压力的不断增加,封闭式小区在客观上造成了城市道路拥堵、城市活力缺乏、公共资源私有化等不良影响。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新建住宅推广街区制的方针,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逐步开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及单位大院,实现小区内部道路的公共化。居民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是国家基于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改善城市交通环境而采取的措施,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随着《若干意见》的颁布,我国已有部分地区推行居民小区道路公共化并取得了较大成效,如缓解了城市交通压力,令城市拥堵现象得到改善;共享了小区间资源,使居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和睦;提升了土地资源利用率,让城市布局更加合理等。但其在取得显著效果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道路公共化影响了小区业主对小区道路的所有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三点:首先,道路公共化与小区业主对小区道路的独占使用权相矛盾;其次,道路公共化与小区业主对小区道路的收益权相矛盾;最后,道路公共化与小区业主对小区道路的处分权相矛盾。这些问题与小区业主的权益息息相关,不容忽视。因此,笔者基于维护小区业主合法利益的角度,提出了两条完善路径:一是设立公共地役权,即明确公共地役权的设立对象、设立模式以及如何对小区业主进行补偿与救济;二是设立准证收制度,即明确设立准征收制度应当遵守的原则、设立模式以及对小区业主的补偿和救济方式。希望这两条路径可以完善居民小区道路公共化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使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