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研究——以长治苯胺泄露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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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频发,突发性水污染由于爆发的突然性和危害的严重性,污染物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控制,常常威胁到广大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属于一个概率事件,从根本上讲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因此我们必须总结以往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以期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本文认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事前的风险控制和应急储备、事中的应急处置以及事后的恢复工作来实现,是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12月31日山西长治天脊化工集团由于苯胺泄露发生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造成河流下游的河北省邯郸市大面积停水,威胁到上百万人的饮用水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笔者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分析归纳,总结出该案件应急工作透露出信息披露滞后、预警监测缺位、缺乏跨区域应急联动和事后救济不完善几大焦点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有悖于新《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和理念。通过以上焦点问题反映出我国现有的突发性水污染应急法律制度存在着以下不足: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突发性水污染环境监测和预警信息收集上报程序进行规范;政府瞒报迟报环境污染信息;缺少统一协调指挥的组织体系和科学的突发性水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等问题,导致难以及时高效地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和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严重制约着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发展。  这些制度上的不足给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敲响了警钟,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势在必行,亟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通过构建水环境评估体系、立法规范突发性水污染监测预警、设立跨界水污染监测预警中心,健全预防性制度,守住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第一道防线;第二,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在建立高效的信息公开和区域沟通机制以及独立常设的跨流域性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的基础上提升应急处置的效率;第三,改善损害赔偿性制度,政府大力扶持,加快突发性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立法进程、对涉水污染物排放企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推动政府政策性支持和制定专门的突发性水污染责任险费率,构建科学的突发性水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着力完善事后救济手段。通过以上建议,以期为我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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