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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下,请求权主张的实现,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依学理与规范,按照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思维方式,面对一个案件事实,首先探寻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法官也在判决书中指明,由于适用或不适用某一请求权基础,从而支持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司法裁决的过程中,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只是单纯的事实与规范涵摄的过程,不会加入其它案件事实以外的社会因素的考量。但在商品房买卖纠纷这一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探寻与确定的过程中,经过对样本材料的统计分析,却证实司法实践的请求权基础确定的过程并非纯粹的逻辑演绎推理,其间充斥着非规范性因素的影响:一是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在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中需要引入非规范性因素对请求权基础中不确定性概念进行解释,由此折射至对法律结果的影响;二是由于法官认知的缺陷,会导致其在判决中非理性化的操作从而影响请求权基础之最后确定。学理规范与司法实践在请求权基础适用过程中的差异已然无法用法律原则去解释,需要借助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方法对这种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于此,可供选择的对策,就应是在判决过程中最大程度地使法律论证程序理性化,将这种非规范性因素及其影响做程序性合理安排。在涉及法政策考量以及法官个人认知偏好时,法官应从外部之经验命题或既非经验命题亦非实在法规则的前提出发,论证其裁判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当非规范性因素介入司法裁决过程中,法官应表明其所秉持的经验命题或其他论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