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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公司法》颁布,新《公司法》在很多制度上的规定做了较大调整,如放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肯定了股东多元化的出资模式,体现了新的突破和创新。确实对以往司法实践和理论中的疑难问题,给予了解决的答案。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股权日益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表现形式,股权转让的低成本和对公司低影响的优势,又使得股权转让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现象。与此同时,瑕疵股权转让引发的案件数量也迅速上升,由出资瑕疵引发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在实践中也不断涌现。相对于无瑕疵股权,出资瑕疵股权一旦转让,不仅转让人和受让人与其有关联,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也将受到很大影响。股东是否依照公司章程出资,关系到公司本身、足额出资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关系到公司正常经营的能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关系到市场秩序是否正常,更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出资瑕疵所涉及的一些问题给予明确观点并着力解决。然而,针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我国新《公司法》仅仅规定了出资瑕疵的股东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却并没有进一步对出资瑕疵股权的股东能否转让其股权、出资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以及转让后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做出说明,现行法律也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认识不一,理论界观点各异,公司法理论研究也多侧重于研究出资瑕疵股东的相关责任,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关注不够。本文即以相关理论为基础,对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问题尝试进行分析与探讨。
出资瑕疵股权不仅会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也会出在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本文所探讨的出资瑕疵股权仅指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瑕疵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