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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表监管是对国际银行及跨镜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一项核心原则。它与东道国监管相互补充,共同构筑了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合作体制。作为一种综合性、持续性与目标性的风险监管手段,并表监管满足了金融全球化下金融风险的系统性所内生的监管要求,其重要性日益突显。并表监管从无到有,从理论走向实践离不开巴塞尔委员会和欧盟的努力。巴塞尔委员会对跨国银行并表监管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但其文件法律效力的缺失又成为有效并表监管实施中的主要障碍。欧盟1992年《并表监管指令》较巴塞尔文件更为系统而完善,但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欧盟一体化的经济背景与监管规则的法律权威。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面对银行集团化发展趋势,我国银行监管法并未与之相适应。2004年《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仅针对外资银行的并表监管作了原则性规定。尽管2008年《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摈弃了内外有别的立法模式,初步建立了我国并表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但总体来说,仍存在立法层级较低、并表监管主体不明、信息保密与共享机制不畅等问题,这必将影响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有必要立足本土金融资源,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逐步完善并表监管法律制度。具体可从三个角度来思考:首先,理念上的更新。树立综合监管理念、实现金融主权与金融安全的共赢、实现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协调。其次,在国内法层面上,确立并表监管为银行监管法的法定原则、制定并表监管母国的认定标准、实施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完善并表监管的配套措施。再次,在国际法层面上,加强认识上的沟通、达成双边协定的合作模式、完善信息保密和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