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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规模的快速膨胀,养老问题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大民生问题。老龄社会的到来,老年人口赡养比的不断攀高,家庭赡养功能的逐渐弱化,使许多老年人不得不依靠养老机构来照料其晚年生活,同时,由于老年人思想越来越开放,一些身体健康又有经济基础的老年人也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安享晚年,这为机构养老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机构养老制度在运行中出现许多纠纷、困难和问题,需要从法律和制度上加以正视和求解。本论文通过对当前我国机构养老的现状、立法与政策状态、司法现状的分析,指出机构养老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民事规范与救济的一些建议。本文文章中除了引言和参考文献之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机构养老的现状与问题。主要介绍我国养老模式现状,指出当前问题:我国机构养老模式的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与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不相适应;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形成系统、完善的规范体系,存在诸多空白点;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范本不规范导致纠纷频发、涉案因素复杂导致责任认定困难、法律适用混乱、裁量标准不统一、合同性质不明确,问题不一而足。第二部分,比较法上的考察与启示。本部分,主要从比较法角度,较深入地研究了德国、日本、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机构养老的有关立法与制度:德国强调市场自由与社会平衡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了《长期照护保险法》、《照护之家法》,形成了系统化、多样化、新型化的老人福利体系;日本从1963年制定《老人福利法》到2000年实施《介护保险法》,构建体系化的养老机制;美国将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居住等均纳入社会福利法案管理范围,构建了健全的法律体系;我国台湾地区相关法律规定老人福利机构应与入住者签订书面入住契约,内政部与“行政院卫生署”分别公告定型化契约范本与应记载及不得记载等相关事项。第三部分,我国机构养老的民法规范与制度构建。针对我国机构养老存在的问题,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有关机构养老的先进立法经验及实践,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在我国机构养老发展中,应完善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规范准入制度;明确机构养老合同性质,实现无名合同向有名合同的转变;尽快出台机构养老服务合同范本,确定强制性条款;探求民事诉讼为主的多元化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