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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社会上动物侵权的案例不断增加,主要原因在于饲养宠物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由于部分宠物主缺乏责任心对于动物的遗弃,以及我国动物收容相关系统不够成熟,导致流浪动物数量的增加。还有些人饲养宠物不规范,诸如遛狗不拴绳、饲养一些危险动物诸如烈性犬等,都增加了动物给我们日常生活中带来的安全隐患。当动物侵权案件发生时,通过《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认定承担动物侵权责任的主体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却没能统一。本文对我国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与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动物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概述,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界定了本文所研究的动物侵权范围,将微生物侵权排除在适用动物侵权责任规则调整之外,以及明确适用于因动物的自身危险性而侵权的情况,诸如将动物投掷将人砸伤等情况排除之外。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司法实践现状和法条分析指出我国动物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一些具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现有的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讨论,主要分为管理控制标准一元论和管控标准与物权归属标准二元论。通过对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动物侵权责任主体标准的介绍,分析该标准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动物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标准提供可借鉴经验。第三部分是动物侵权责任主体归责的理论基础的分析,研究动物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标准背后的法理的正当性基础,主要包括危险控制理论、权利与义务一致和动物的用益,为寻找统一的认定标准提供理论支持,然后对于通过理论支撑而产生的标准的合理性分别进行论证。第四部分是通过上述的分析给出关于我国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标准的建议;首先是对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饲养人与管理人”概念的解释方向,同时辅以时间、意志和利益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认定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此外,对于特殊类型的动物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分别探讨并给出认定标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