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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偿制度是在近现代资本主义民主、法治充分发展的条件下,随着国家赔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行政追偿作为一种有效的制约机制,能够在国家承担了行政赔偿责任后,依法追究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的法律责任,使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务员受到惩戒,增强其责任意识,促进其依法行政。西方国家的行政追偿制度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20世纪中期后得到了普及。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是随着1989年《行政诉讼法》和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而正式建立起来的。我国法律对行政追偿的规定很不完整,也缺乏可操作性,理论上的研究也欠深入。行政追偿立法的不完善,在实践上给行政追偿制度的实施造成了严重障碍;行政追偿理论研究的不足,又导致行政追偿理论不能科学指导行政追偿立法实践的需要。鉴于此,本文首先对行政追偿进行界定,揭示其概念、性质、特征、形式、功能等;然后对域外行政追偿制度进行考察,分析其理论基础,并从域外立法例中总结出对我国行政追偿立法可资借鉴的成分;最后在分析我国行政追偿制度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行政追偿的理论基础,并以此为指导,对我国行政追偿制度在构成要件、追偿范围和程序等方面提出一些完善措施。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在对行政追偿进行语义分析、揭示其性质的基础上,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行政追偿是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的一种惩戒性独立责任,并对其特征、形式与功能等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对域外行政追偿制度进行考察。首先追溯了域外行政追偿的发展历程,然后分析其理论基础,指出代位责任和国家责任是域外行政追偿制度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并以德国、瑞士、奥地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为对象,分析总结出对我国行政追偿立法可资借鉴的成分。第三章对我国行政追偿制度进行考量。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追偿立法的现状并指出其不足,然后确立我国行政追偿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追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我国行政追偿责任的构成包括主体、行为、结果、主观和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的要件;对行政追偿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提出了应当遵循的原则;对行政追偿的程序构建,从预告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与抗辩、做出追偿决定、执行、救济和时效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