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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听证是一个富有代表性的民主实践。本文在比较系统研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听证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针对地方人大立法听证中的现实难题,围绕提高地方人大立法听证制度实效,选取地方人大立法听证范围、地方人大立法听证辩论性和地方人大立法听证效力三个对地方人大立法听证实效具有较大影响的问题予以研究。第一章从宪法学的视角对有关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基础理论作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研究。首先对听证的概念进行了考察,紧接着对立法听证的概念进行了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概念。在概念明晰的基础上对立法听证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也就是理论依据进行了研究。继而对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宪法法律依据和我国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功能进行了分析。第二章研究了地方人大立法听证范围。地方人大立法听证范围既是实体问题,也是一个程序问题。本文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研究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范围问题。从宏观角度审视,扩大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范围是趋势,同时,地方人大立法听证也是有成本的,科学、合理的界定方式可以适度地划定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范围。笔者认为,界定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范围,应当采取强制性的原则规定、强制性的具体规定和排除性的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强制性的原则规定划定的是“应当听证”的大范围;强制性的具体规定指明“应当听证”的具体领域;排除性的规定则将不必听证的事项排除。本文还从微观角度分析了“应当听证”的大范围、“应当听证”的具体领域、不必听证的立法项目、对专业性的立法项目是否应当听证、如何选择某个立法项目中的听证议题。地方人大立法听证范围中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时机、召集动议和决定举行。第三章研究了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辩论性。辩论性应是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灵魂。笔者从听证陈述人的选择、听证通知、听证前的材料交换程序、平等的、受保障的和充足的发言机会、听证主持人等多个角度对地方人大立法听证辩论性的影响因素和相应对策进行研究和分析。第四章研究了地方人大立法听证效力。从整体上讲,各地方在处理立法听证效力上呈现出较大的不平衡性。立法者受到听证意见制约的制度缺乏是不平衡性的主因。笔者从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笔录的处理、地方人大立法听证报告的形成和处理等角度研究立法听证效力,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确立听证笔录向社会公开制度;二是规范地方立法听证报告形成制度;三是建立听证报告意见采纳和反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