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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网络信息传输的快速、庞大,如今我国的网络消费增长快速,网络购物早已不再是新鲜事物。在电子商务之中,网络消费又是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部分。诚然,网络消费在带给消费者不同以往的便捷、迅速、选择面广等优良的消费体验的同时,对于消费者的一些权益也带来了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挑战,比如:平台提供商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注意义务;没有尽到交易安全保障义务;随意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等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从2011年以来,近五年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平均增速超过35%,就市场规模而言这已经处于世界领先的位置,然而相对滞后的法律和监管方面的空白也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①在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正式面世之前,我们依然要依赖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努力从中寻找应对种种挑战的策略。本论文旨在论述平台提供商应当负有的义务,包括其违反义务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正文包括引言、主体、结语三大部分。主体部分主要是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两个现实的相似案例,两个法院最终的不同判决引出本论文将要阐述的问题。第二部分,B2C(商对客)模式的概述、网络消费的特殊之处以及研究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第三部分,网络消费中的交易主体以及与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地位的相关学说。第四部分,平台提供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平台提供商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以及区分各种民事责任的意义。第五部分,完善平台提供商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