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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是体育的刹车系统,体育组织以此来规范参与者的行为,保证体育的良性发展。按照执行主体不同,依据的规则不同,救济的方式不同,体育处罚可以分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对体育违规行为的处罚,即体育纪律处罚。由于体育,尤其竞技体育的竞争性与公正性、即时性、对抗性、规则制约性和公开性,体育组织的自律性和垄断性,导致体育纪律处罚除了具有一般行业处罚的封闭性、内部性外,还具有严格性、时效性和社会显著性等特性。体育纪律处罚的特殊性要求对相对人权利进行限制,这是体育发展所必须的,但如果运用不当则会危害相对人权利,引发体育纠纷,危害项目发展。本研究采用调查和案例分析法,对体育纪律处罚这一独特现象进行研究,揭示在体育纪律处罚中,要始终坚持以保证公平竞争,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协调公共利益、体育组织和相对人的利益,既满足公众对体育需求又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体育纪律处罚的客体是体育不当行为,指危害体育秩序,违反体育规则,应受惩罚的行为。体育组织对体育不当行为进行纪律处罚的依据是诚实竞争理论、榜样理论和利益最大化理论。纪律处罚的规则创设、执行和救济的三个环节,是相对人以自己的权利控制体育组织权力达到平衡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既要正确理解体育的特殊性,通过纪律处罚合理地满足这一行业的特殊要求,从而促进体育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发展,又不能使其特殊性成为剥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的借口而被误用。要公平分配各方权利义务;利益各方要直接或间接参与规则制定;规则应严谨合法;实施中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依法行使体育纪律处罚权;要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我国体制改革后利益多元使体育纪律处罚和纠纷增多。我国体育纪律处罚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是:(1)我国体育组织具有行政垄断性;(2)“依法治体”的氛围尚未形成;(3)规则疏漏;(4)良好的自治模式尚未形成;(5)缺乏程序保障,大部分体育组织对体育纪律处罚程序无明确规定,在规定了程序的体育组织中,存在着听证制度不健全和听证者身份不独立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听证者任职资格不明;体育组织调查、指控和听证职能的混和,缺乏独立专家介入等问题;(6)自设内部程序最高效力而外部救济缺失。近年来我国体育纪律处罚案例出现了违反自设规则、处罚内容模糊、处罚超越职权、与国家法律相悖、排除司法审查等问题。为了完善我国体育纪律处罚机制,应增加相对人对规则创设的参与;统一体育纪律处罚机制;完善程序保障制度,实现“最低程度公正”;增加法律专业人士对处罚的参与,提高立法技术,改善执法素质;逐步完善规则,对“违反体育道德行为”进行制约;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