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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和社会治理模式双转型期。一方面市场经济快速繁荣发展,为中国人民带来切实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互磨合适应,造成了一些行业的体制机制混乱,尤其是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实践中,招投标行为属于一种经济行为,程序复杂,工程周期长,标的数额较大,且每个工程都有其特殊性,工程标的、施工勘测分包乃至招投标主体都不尽相同。现有的招投标法律规制体系概括性较强,法律条文规定细节模糊,难以涵盖工程实践的繁杂变化,而且招投标活动调节主导者是市场,这就更加增加了不可控性。所以,工程建设招投标就成为寻租重灾区。但我国对于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的规制主要还是停留在学术探讨层面,研究较多为定性研究,而且多是从经济、社会治理方面开展研究,法律层面涉及较少,难以从根本上对寻租行为进行预防。因此,全面分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寻租成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于营造规范健康的招投标市场,预防贪污腐败犯罪发生,进而对建立法治政府、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先阐明“寻租理论”和工程及建设招投标基础理论,总结现行招投标法律规制体系建设现状。从招投标法律体系规定的行为主体展开论述,从招标人、投标人、监管机构、评标专家四方面分析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的表现形式。从《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出发,结合近期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进行原因分析。得出招投标领域权力寻租频发的主要原因有:招投标相关法律规范与工程实践适配率低;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业内部法制教育缺失;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体制不完善四个方面。再根据原因提出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通过健全适配工程实践的招投标法律规范体系;增强从业人员法治观念;提高执业素养;加强相关机制建设,强化程序正义;转变监督理念,构建新型监督体系四个方面对策,完善我国公共工程招投标权力寻租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