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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是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共同审理案件的一项制度。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分为参审制和陪审团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借鉴前苏联的模式进行发展的,在形式和起源上与参审制有所相似。我国的陪审制度发展过程主要经历了起源、成立、恢复设立和后期有所减弱的几个阶段。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陪审制度受到司法民主的保障,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备有着重要的贡献。但是从该制度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考虑,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基于此,笔者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在借鉴两大法系陪审制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现状,就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和进一步发展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本文首先提出了我国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发展的障碍所在。基于立法保护、司法实施两大视角,剖析了陪审制度中陪审员职责所在、选任陪审员和陪审员的管理,以及福利补贴等关注点,也将“陪而不审”、专家陪审等现象做了详细分析。接着介绍西方国家陪审制度的现状与借鉴。具体到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陪审团制,其特点是选任的广泛性,职业法官与陪审员职责分工的明确性以及陪审团在庭审过程中的消极性。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特点是陪审员参与审判是以个人的名义,且没有明确与职业法官的职责分工,法官在整个判决中处于主导地位。接着对比分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西方国家陪审制的差别并在此基础上思考问题和借鉴经验。在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现状分析并介绍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引出观点,应正视其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河南人民陪审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我国的陪审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三条改革建议,首先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标准,包括随机抽取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专家不适宜担任陪审员及对陪审员的专业素质不宜要求高;其次明晰人民陪审员的权力界定,包括适度扩充陪审员权力、陪审员对自己的身份足够重视及完善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机制,最后完善合议庭结构及陪审制适用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