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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排污者集体负担原则(集体负担原则),在我国还没有确立,较少有人对其论述,本文首先通过对集体负担原则的由来进行初步介绍,说明了此原则已逐步得到人们的认可和重视,并在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理论和概念的基础上,通过自己的提炼,总结出集体负担原则的概念。即:在合法的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将来可能出现的环境危害之责任负担,由相关产业者按照排放量的多少共同预先支付费用,以达到为合法排污者分担风险和负担,同时又能及时合理救济受害者的一种原则。在理论依据上,环境权这一宪法性权利和国内外相关民事责任原则的最新理论,即论证合法排污者所造成的损害属于民法违法的侵权性行为,也是应负担责任的;“外部性理论”导致“市场失灵”现象,要求我们解决“外部不经济性”、“经济人”的假设从理性或有限理性的思维中,要求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博弈论”和“累托最优”要求环保社会福利最大化等;人际伦理学要求在“敬畏生命”的理念下,去勇于事先承担救济“受害者”的责任;商业伦理道德要求在“环境问题”没出现时就要事先积极面对,让责任一定程度上社会化,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利益等等;科技环境伦理要求我们建立一种理论原则来指导拘束制度,进而体现科技伦理的要求——造福人类而又把“环境损害”降到最低。这些理论都要求确立集体负担原则,同时这些理论也在公平、效率、社会福利最大化和法律的价值准则上,为该原则的合理性和存在价值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且也体现了此原则在促进相关产业者转向低污染、绿色生产,促进环保科技、设备等行业的形成和壮大发展,促使环保方向的社会保障行业的发展等方面的经济诱导功能;论述了其对环境负担风险所起到的分散化、社会化救济的功能。最后,我国的环保负担原则的现实缺陷、环境风险社会化、科技发展等等要求我们要基于现实,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为合法排污者集体负担原则在我国的如何运用提些建议,即:首先在政策和法律上确立此原则,其次创建具体制度,最后营造相应的社会环境。希望本文的论述对我国的环保事业和环境法的发展有点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