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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研究间接正犯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具体例证与抽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间接正犯的概念、理论地位、正犯性、类型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地论证,阐述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对某些争议问题的看法。而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通过对间接正犯基本理论的论述,为以后进一步研究间接正犯问题打下良好的学术基础,提供进一步研究的理论平台。 如何合理地界定间接正犯的概念是研究间接正犯问题的前提,概念本身所具有的高度概括性,决定了对间接正犯应采用抽象概括的定义方法;间接正犯与直接正犯的对应性决定了间接正犯应该是一种犯罪形态,而不是犯罪人。对于间接正犯来说,其具有与直接正犯相同的对法益的直接侵害性;但是,它与直接正犯在类型上有所不同。由此可见,间接正犯具有自己独立的理论地位。对间接正犯应当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进行研究,而不是在共同犯罪理论中进行研究。 间接正犯独立的理论地位决定必须从间接正犯本身出发去研究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对于间接正犯来说,虽然直接的实行行为不是间接正犯者作出的,但是,由于被利用者并无现实的规范障碍,从而决定了利用者对被利用者具有行为上的支配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间接正犯具有实行行为性,由此,间接正犯具有正犯性。 不同的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决定了间接正犯的存在范围与类型;通过对间接正犯的类型性研究,又可以进一步明确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加深对间接正犯理论的理解与认识。本文对以下四个基本类型能否构成间接正犯进行了论述:一是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实施犯罪的情形,这包括利用精神病人和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犯罪的情形;二是利用行为人缺乏构成要件的故意实施犯罪的情形,这包括被利用者无罪过的情形、被利用者有过失的情形和被利用者无特定犯罪故意的情形;三是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的情形;四是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的情形,这包括被利用者无目的有故意的情形和被利用者无身份有故意的情形能否构成间接正犯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