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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以其稳定性与便捷性在小额担保领域受到保险公司和银行的青睐,由于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与《保险法》均未对寿险保单质押作出具体规定,这使得寿险保单质押处于立法与实务脱节的尴尬处境,不利于寿险保单质押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将立足于寿险保单质押基本理论,结合我国寿险保单质押实务,通过对我国寿险保单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寿险保单质押法律制度有所裨益,全文除序言与结语外,分为三大部分: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寿险保单质押制度的基础理论。在明确权利质押的客体及其质押成立条件的基础上,对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与保险金请求权的可质押性进行论证,通过对寿险保单性质的分析,认为寿险保单质押属于一般债权质押。该部分为寿险保单的可质押性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明确寿险保单质押的性质,为下文寿险保单质押法律制度的分析与完善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寿险保单质押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法律问题,立法的缺失表现在一般债权设质未纳入担保法体系,《保险法》对寿险保单质押未作具体规定,以及法规对寿险保单质押市场监管的缺失。存在的问题则主要体现在设质条件的不统一,公示方式的混乱,以及受益人权利保护不足这几个方面。针对文章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对策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放宽对寿险保单质押的条件限制,构建多层次的法律法规规范,这些对策表现在构建寿险保单质押制度立法体系,明确寿险保单质押的主体、成立条件及公示方式,以推动寿险保单质押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