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国际性商事纠纷面前,传统民商事诉讼囿于自身复杂、冗长程序规则的桎梏,似乎并未得到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的足够青睐。近期,很多国家为了拓宽本国的司法服务市场以及提升本国司法服务的国际竞争力都争相建立本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力图为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增加一种优质的解纷选择。现代国际商事法庭制度的亮点之一便是注重程序规则的弹性与灵活性,突出商事诉讼自身的私权属性,力求最大程度的尊重与保障当事人在商事诉讼程序中的意思自治与程序自由,其通过特殊的程序设置,在管辖权契约、程序语言选择契约、证据契约、上诉契约、程序转换契约等方面增强当事人在商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性意识,以更好地迎合商事诉讼契约化趋势,为国际性商事争议的顺利解决提供制度保障。在国际司法竞争愈发激烈的国际社会中,中国为求在国际司法环境下获得更主动的司法话语权,亦于2018年建立了自己的国际商事法庭。诚然,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制度框架在其程序设计与制度构造中尚未融入足够的契约性理念,程序规则弹性不足、灵活性不够,并未突出其与传统国内商事诉讼程序所不同的特质与优势。因此,本文以商事诉讼契约化为视角,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突破口,并在借鉴他国优秀国际商事法庭机制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国具体国情,力求给出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自身制度设计与程序构造一些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介绍古希腊雅典时期的海事法庭以及中世纪欧洲商人法庭的相关商事诉讼制度中的契约化安排,并指出可能早在公元前4世纪商事诉讼契约化理念在无形之中便催生出了现代国际商事法庭的历史雏形,为后续有关现代国际商事法庭的行文展开进行铺垫;第二部分通过探讨各国设立现代国际商事法庭时的价值定位,主要包括尊重并鼓励商事诉讼契约化的价值理念、回应国际商事交往与合作纵深发展的法治需求、呼应商业逻辑与商法精神的指引等相关价值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在设立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时的价值选择及其制度契约化的不足;第三部分以国际商事诉讼程序不同阶段为分界点,分别介绍了域外现代国际商事法庭商事诉讼契约化的程序构造,如管辖权契约、程序语言选择契约、证据契约、程序转换契约、协议上诉或者协议不上诉契约等契约行为以期在结合本土司法资源的情形下借鉴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的先进经验;第四部分结合全文并从提升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制度契约化的顶层设计以及我国能够实行契约化的程序构造两个维度给出了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制度下关于协议管辖契约、诉讼程序语言选择契约、证据契约、程序转换契约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