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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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出卖劳动力过程中与雇主之间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取决于雇主的身份、劳动者的身份和雇主对劳动者的使用方式。我国现行的劳动立法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我国一个典型的劳动关系表现为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之间一重的劳动关系,八小时全日制的劳动、遵守一个雇主的指挥。劳动立法在调整时也建立了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基本的社会保险等一系列制度。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技术革命的影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主要表现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容纳劳动者的能力减小,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劳动者人数增加。劳动力市场进入到低成本竞争的状态,一些非正规的用工形式开始出现。经济组织利用特定的经营模式规避正规用工,劳动者为了获取工作接受各种形式的就业方式等原因都导致了劳动关系形态的改变,由此产生了一种特殊形态的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又被称为非标准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疑似劳动关系等。具体来说,非典型劳动关系就是指在形态上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一般劳动关系形态的特殊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它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但是与典型劳动关系相比,它又具有较强的民法属性,比如非典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可能比普通劳动者具有更多的自由,这使得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平等性被凸现出来。所以,有的学者称非典型劳动关系是游离在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正因为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对它的法律调整一直处于边缘化的状态。目前在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主要依托民法进行调整的,劳动立法中有少量的调整。但是由于非典型劳动关系本质上仍具有从属的性质,所以民法的调整不能使雇主与劳动者之间从形式的平等走向实质的平等,所以本文提出了对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理论构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导论和正文三章。导论中通过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将非典型劳动关系形象化的展示出来。紧接着详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动机与研究的意义;逻辑结构和主要的研究方法;并对相关的文献做了梳理,主要包括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概念界定和法律调整方法。第一章非典型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础。第一节对非典型劳动关系做出了界定即非典型劳动关系就是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一般形态的劳动关系。第二节中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分析,得出非典型劳动关系比典型劳动关系具有更强的平等性,因此它具有民法属性。同时与普通民事关系相比它又具有从属性,因此它也具有劳动法属性。第三节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中指出了其所具有的法律属性边缘性、劳动法属性隐蔽性、劳动者身份模糊性、雇主对劳动者的多重控制性四个特征。第四节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类型化尝试中提出了特定经营模式下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特定就业方式下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特定主体身份下的非典型劳动关系三大类。第二章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民法调整。第一节特定经营模式下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民法调整,以出租车行业、导游行业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三个具有代表性的行业经营模式为例。分析了目前处于民法调整之下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第二节中特定就业方式下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民法调整,以灵活就业中的派遣就业、短期就业、非全日制用工、兼职劳动为例,分析了民法对灵活就业中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调整及其存在的问题。第三节特定主体身份下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民法调整,以双重身份的劳动者、在校大学生、农村务工人员为例,分析了民法对其中存在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调整。第四节针对民法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调整的两种主要模式,即劳务关系调整的模式和雇佣关系调整的模式做出了评价,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构想。在第一节概述中首先提出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必须更新,以比较法的视野提出了应该以经济从属性来作为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紧接着从分析非典型劳动关系产生的社会实际入手,提出了非典型劳动关系调整的价值取向。最后对调整方式上做出了建议。第二节特定经营模式下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调整,笔者认为这类非典型劳动关系都可以纳入现行劳动立法的调整范畴中。第三节特定就业方式下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调整。由于这类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形态非常庞杂,而现行劳动立法缺乏灵活性,应该针对具体的用工形式做出灵活的调整。第四节特定主体身份下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调整,这类非典型劳动关系本身就是由于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过窄所造成的,因此对于此类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具体的用工形态上可以参照对灵活就业的调整方式。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首先界定了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概念,提出了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民法属性、劳动法属性和四大法律特征,还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了类型化研究,改变以往学者提出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就是灵活就业中的劳动关系的理论观点”。在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调整中,笔者的创新点在于提出了以经济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基本的判定标准,其中包含经济依附性和经济控制性两个因素。提出了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调整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资关系”。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本文在构建劳动法调整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方法上,其可行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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