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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形象、信誉的代表,有着巨大的价值。正因为如此,不法商人“傍名牌”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也欺骗了广大的消费者。因此,各级法院和工商管理机关对于近似商标侵权和商标异议案件合法、准确的处理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这主要涉及近似商标的判断。近似商标是指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以至于消费者可能发生混淆。本文采用实证案例的方法,对近似商标认定标准的界定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详细的分析和研究。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要在始终坚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商标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组合商标,要在注意商标的整体视觉和印象是否容易产生混淆的同时,根据各个组成部分的显著性程度来判断商标的主要部分,如果组合商标的各个部分都缺乏显著性特征,则只有在被组合或者部分组合使用时才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在近似商标认定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具体的案情,综合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在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的前提下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本文进行案例分析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使用涉及到商标显著性、利益平衡等理论。本文中对此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分析了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等重要概念。这些概念对于近似商标的判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鳄鱼商标纠纷是近年来发生的较为典型的商标权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商标均为在中国拥有较高的知名度的商标。虽然,两个商标中都包含鳄鱼图形,而且单独的图形很难使消费者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但是,新加坡鳄鱼商标中所包含的文字组合处于显著位置,应当足以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当能够认识到两个商标之间的区别。与此同时,新加坡鳄鱼商标在中国长期使用并长期占有比较大的市场份额。综合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不应认定两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