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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来注重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加强打击腐败的力度,但是我们主要的着眼点在于对贪污和受贿的打击,却忽视了行贿行为在贪污和受贿中的重要影响。不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我们对于行贿行为的认识都还不够,对行贿人的刑事处罚力度过轻,违法成本低,直接助长了行贿风气。本篇论文要论述的公款行贿行为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腐败行为,在这种行贿形态下,行为人通过虚拟各种项目套取单位公款,而其行贿行为又及其隐秘,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获取犯罪证据就非常困难,这又在另一方面放纵了犯罪行为,因此与其他一般的行贿行为相比,其危害性更为严重。对于公款行贿具体应当如何进行处罚,实践中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如何适当地对其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将针对案件中行为人套用公款行贿的行为和具体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寻得具体合理的定罪量刑的方法,希望可以在今后的相似案件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案例分析类法律硕士论文的写作要求和格式规范,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李某某虚构项目套取资金行贿案的基本案情:国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某某擅自决定套取公司资金,并在非法取得资金后购买玉石向其所在区的区长韩某某行贿,但直至案发时玉石仍未送出。第二部分提出案件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针对李某某套取国有公司资金的行为,购买玉石行贿的行为,并对这两种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数额和罪数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第三部分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认定;贪污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辨析;贪污罪、行贿罪犯罪停止形态的分析;对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罪数问题等。第四部分对本案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作最终结论:分析李某某套取公款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并对其犯该罪的形态,数额进行认定;分析李某某购买玉石行贿的行为成立行贿罪,同样对其犯该罪的形态、数额进行认定;明确对李某某前后两个犯罪行为以数罪进行处罚。第五部分是本篇论文的研究启示:对行贿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标准进行明确;并对套取公共财物行贿的行为如何处罚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