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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中的法律因果关系属于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范畴,又有独特的性质。我国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在基本上仅限于对国外一些理论的介绍,主流的“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只强调原因和结果的之间的必然性,并未对判定这种必然性的现实标准做细致的阐述。而且在法律条文中也无具体解释。这导致在对于船舶碰撞案件的具体审理中,不同的法院所审理的意见往往出现差异,使得此类案件的上诉率很高。在船舶碰撞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中,英美法的“近因理论”是一套精密、准确的理论模式。同时,我国海商立法有着浓重的英美法理念,在两大法系融合的趋势下,运用“近因理论”解决船舶碰撞案件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论文第一章分析了英美法与大陆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联系和差异,并以此作为为全文的插入点。该部分首先阐述了“两分法”的因果关系思维模式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同接受,两者具有相通性。接下来总结了两大法系的三点差异:对于判例的重视程度不同、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过失和因果关系之间的逻辑关系理解不同。此章的目的在于通过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对比来寻找“近因理论”融入我国侵权法的理论背景和可能性。论文第二章简述了船舶碰撞侵权中的“近因”理论。介绍了“近因”理论的定义,并结合经典案例详述了该理论中的“but for”条款、无法预见的直接结果以及打断因果链的“插因”,以便在下一章中援引。论文第三章运用第二章介绍的“近因”理论对三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突出“近因理论”的实用性。案例包括发生在我国水域的具有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断定的复杂因果关系的船舶碰撞案例,运用“近因”理论对其进行分析,说明了“近因理论在处理这类问题上的实用性。论文第四章通过对近因理论相对统一性的分析,结合我国参加的船舶碰撞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海商法立法背景和两大法系日益融合的趋势,旨在论述船舶碰撞侵权法中因果关系认定中参照适用近因理论的现实可能性。在论文最后得出参照适用近因理论进行船舶碰撞侵权法中因果关系认定具有更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并就引入机制的安排提出了个人一点粗浅的建议,期望对于解决这一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