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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5年仲裁法正式实施开始,二十年间,我国仲裁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解决经济纠纷方面起到了突出作用,但是应当看到,不管是与域外制度比较还是从本土制度实际运行来看,我国仲裁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特别是仲裁员群体权利保护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保障仲裁员的报酬权。然而现实情况下,不论是仲裁员还是当事人,对仲裁员报酬都没有完整的知情度,而仲裁员报酬制度的主导者仲裁机构对此的规定更是混乱不堪,我国仲裁员报酬制度迟迟没有完善的架构。本文认为,仲裁员的基本权利是仲裁员报酬的理论基础,仲裁费用制度是仲裁员报酬的实践基础,这两项制度既是我国仲裁员报酬制度的是双重障碍,也是双重推力。粗放式立法和低阶的下位法没有确认这两项制度的应然地位,直接导致了仲裁员报酬制度的先天缺陷,完善仲裁员报酬制度的首要任务便是科学立法;其次,如何结合文本层面的立法和实践层面的仲裁机构管理是完善仲裁员报酬制度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最后,在具体化运作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已有制度的作用,无论是域外还是国内都可以进行借鉴并合理创新。本文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结合笔者亲自调研的数据进行论证,充分考虑本土化国情,在介绍分析域外制度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尝试为我国仲裁员报酬制度的完善提供构建与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