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来源 :兰州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a262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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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的富足,人们越来越注重身体健康。一些人打着诊疗治病的旗号,在不具备医疗资格的前提下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对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对此中国司法实践却面临众多难题。较为突出的问题是中国法律在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认定上存在一定问题,导致部分非法行医行为无法定罪。本文论点的核心是在“既定身份”前提下,采取“二元”论来进行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只有在同时获得了“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前提下,才能够有资格从事医疗服务。如果某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对社会所产生的危害以及自身的主观恶性与无证行医人员相比会显得更为严重。因此,对行为人“医生执业资格”的审查应当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不能让“滥竽充数”的人“祸国殃民”。对于单位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本文对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认定及行医规范提供依据。
  论文的第一部分首先对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基本理论做出了界定,分析了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的研究意义、基本性质;论文第二部分主要探究非法行医罪自然人主体理论,对于非法行医罪自然人主体的含义、主体特征进行阐述;分析了非法行医罪自然人犯罪主体类型化方面的内容,具体就“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三超”行医的行为人、在医疗机构注册的独自行医的人、无医生执业资格但又是医术高超的人、实习医生、黑诊所中的“假医生”、“游医”以及幼教机构校医人员非法行医罪主体问题研究进行探究;文章第三部分研究非法行医罪单位主体问题,就单位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单位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以及纳入单位为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必要性进行探究;论文第四部分对完善中国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规定提出几点对策和建议,为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认定提供更多的思路参考和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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