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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对于利益的追逐源于其对自身生存和生活的影响力和推动作用,可以说利益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牵引作用,在每个人的生活中的意义是不同凡响的。然而也是需要正确面对和处理的。目前的中国正在经历改革与迅速发展时期,社会的变革无处不在,利益的构成和影响也日新月异。这样一个时期,利益主体会不断发生变化,相互之间利益关系也不断调整,人们对于权利的追逐与保护的意识在不断加强,利益主体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权行为更加频繁,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越来越多见。冲突、矛盾是一个社会中必然存在的,它是推动社会往前发展必不可少的事物。但是如果冲突矛盾大到一定程度就会影响发展的稳定环境,因此必须保持矛盾冲突在可控范围之内。如何控制好利益冲突的度,让其在可控范围内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一个有效的均衡机制非常必要。具体来说,可以通过立法、司法的法律行政手段和道德规范、个人价值观约束等价值观手段来实现利益矛盾的冲突均衡。其中,立法手段行政干预和控制提供法律工具,对社会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等内容都有着决定性影响。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有哪些?这些问题因何而起?立法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均衡各方利益冲突的过程,面对这些矛盾冲突,如何寻找一个最佳办法,就是立法的效率以及效益问题。在古代立法过程中,往往考虑的是统治阶级的需求,但是在现代社会,只考虑单一阶级主体需求是无法平衡社会利益冲突的。本文的研究目标就是找出在立法过程中平衡多元化社会主体利益需求矛盾的方法途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会给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这种矛盾本身也会推动执政者、立法者为平衡社会利益冲突而修订法律和制度,从而保证这种冲突在可控范围之内,进而间接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立法的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来调和社会主体的利益冲突,因此立法的过程就必须充分评估和平衡各个利益主体的需求。需要注意的是,立法不仅可以平衡调和社会冲突,同时也会导致新的冲突的产生。因此,立法与利益冲突之间的关系是个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同时也相互推动的关系。利益跟个人或者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的观点需要有关系,法律本身并不创造利益,但是法律的意义在于以国家强制行政的方式来明确利益的归属与禁止。但是每个个体之间的利益需求都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法律的制定也就不可能兼顾到每一个人的全部利益需求。法律的制定目标是实现对大多数人的利益保障,而不是每一个人的每一个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