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法律关系为切入点,以法律关系的归属为依据,在承认国家机关与公司、企业相互独立的前提下,探讨了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文分引言及四个论述部分,约3万字。 引言简述了文章的写作意义、成文思路与论证方法。文章在总体上采用的是三段式推理的论证方法,该方法涉及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及小前提是否满足大前提的认定途径。以此相适应,文章的论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大前提,在于确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该部分首先对我国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进行简要回顾,考察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通过考察,可知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界定的核心内容是“从事公务”。接着,文章分析和总结了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论,该理论围绕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界定而展开,提出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公务与身份。公务与身份的标准,确能将国家工作人员辨别出来,因而文章赞同这一标准。但是,标准本身的准确不等于标准就有很好的实用性,当前理论是由行为的管理性与职权性来判断公务,进而认定身份的,行为的管理性与职权性是难以把握的属性,这造成了这一标准使用上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寻求到达这一标准的更好途径。 第二部分在于寻找到达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的途径。在作者看来,这一途径是法律关系。从行为本身,是看不出行为的性质的(公务或私务),只有将行为引入法律关系,考察行为的归属——法律关系后果的承担,才能了解行为是谁的行为,明确行为的性质。国家是抽象的组织,不能亲自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行为需通过授权或委托由具体的组织或个人代为实施。这样,文中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总体思路是:国家授权——被授权人的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后果归属于国家——行为是公务——行为人具有国家代表身份——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于是,顺着法律关系的途径,到达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公务与身份。法律关系是具体明确的,这使认定标准具有较好的操作性。本部分最后探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法益,文章赞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法益为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三部分是小前提,在于分析公司、企业中的各类人员。本部分首先探讨了公司、企业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指出公司、企业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而不是国家机关的一个机构。归属于公司、企业的法律关系不会同时又归属于国家机关。接来下,将视点转移到公司、企业内部,分析其内部各机构的权限及其行为,机构的权限和行为决定了机构内部人员的权限和行为,基于此,作者是通过分析各类人员所处的机构来分析各类人员的。在此,作者着重分析了(公司中)决策机构的股东会、董事会与执行机构的经理(及其下属机构)的不同,决策机构是针对公司、企业进行决策,执行机构是执行公司、企业的既有决策。决策行为与执行行为法律后果的归属是不同的,行为性质的不同导致了决策者与执行者的身份各异。 第四部分是结论,即利用前述内容界定出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为了做到周延与详尽,作者从两个方面认定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一、将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分为公司、企业内部自有的(自身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外派的(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国家工作人员都依法产生,在法律关系归属的认定依据下是周延的。但是,法律上的周延不等于现实中的详尽,因而有,二、将公司、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分为法律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事实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前者依法产生进而代表国家进行活动,后者的产生没有法律依据,但事实上其行为的后果由国家承担,洲于为归属看,也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由这样两个方面的思路,得出的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才较为完整。 根据本文的观点,股东(代股东)、董事、监事,可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而经理及其下属人员,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承认事实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法律对现实的妥协,在政企分开、党企分开不彻底的情况下,这种妥协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