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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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鉴定人出庭让“科技说话”,可以促进案件事实走向明晰化。但囿于当事人与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对鉴定意见过分信赖或过分怀疑的状况;基于不能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案件审理中重复鉴定的频次逐年上涨,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也折损了司法公正。因此,构建有效的审查机制来辨别鉴定意见的真伪,尤其是对当事人存有异议的鉴定意见或者法庭需要明晰的专业问题由其他专家提出意见,便显得尤为重要。在沿循这条思路的基础上,我国建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主要出现在2002年颁布的《证据规定》、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里。但整体视之,法条皆是只字片语,立法并未清晰划分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这两类专家各自参与诉讼的目的和作用,造成专家辅助人资质标准缺位、权利义务模糊、意见采信受阻、诉讼活动备受制肘、实际适用率低下等焦灼现象,致使专家辅助人未能发挥监督和补充鉴定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等应然功效。基于此,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创新之处,值得更加深入的研究与完善。故依照递进式的思维结构,本文首先剖析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现有的基本理论,阐述其应有的价值功用,细致辨析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与联系,以期大致勾勒制度当前的设置框架;其次,本文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目前的立法现状与司法运行现状进行总结,借助理论层面与实务层面的二重审视,挖掘制度潜藏的弊端与不足,以此定立完善制度的可能角度与研究方向;接着,依循上述定立的研究方向,将视野投射到域外类似制度的规定与做法上,考察并审视域外制度的优劣之处,思考借鉴和移植的可能性或从中寻获启示,且研究对象主要是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和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最后,在权衡以上所有内容的基础之上,提出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粗浅之见,诸如应细化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认定标准以及资格审查程序,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健全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规则,确定专家意见的可采信标准,构建专家辅助人的责任追究机制与权力救济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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